案件基本事实概述
原中国电信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于2017年5月31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,其利用1998年至2014年间担任邮电部电信总局副局长、中国联通董事长等职务便利,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76.28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。判决书显示其当庭认罪悔罪,未提出上诉。
量刑关键因素分析
法院量刑时主要考量以下法定和酌定减轻情节:
- 自首情节: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,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认定标准
- 立功表现: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
- 退赃情况:全部赃款赃物已退缴
- 认罪态度:庭审中真诚悔罪,无翻供行为
法律条款适用依据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,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案中,法院认定376万元属”数额巨大”,但综合自首、退赃等情节,在法定刑期下限基础上减轻处罚。
要素类型 | 具体表现 | 法律效果 |
---|---|---|
法定从轻 | 自首、立功 | 基准刑减少20%-50% |
酌定从轻 | 退赃、悔罪 | 基准刑减少10%-30% |
同类案件对比观察
与同期宣判的其他腐败案件相比,常小兵案呈现三个显著特征:
1. 涉案金额低于亿元级案件(如陈雪枫受贿过亿判无期)
2. 具备完整的法定减轻情节组合
3. 判决结果与2016年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”认罪退赃可减轻处罚”的指导原则相符
该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,在坚持受贿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的通过法定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,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司法目标。六年刑期的裁量既维护了法律尊严,也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规范化样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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