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节目内容九大禁区
根据《广播电视法》最新规定,以下九类内容被明确禁止播出:
- 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政治敏感话题
- 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民族历史的表述
- 宣扬邪教迷信、渲染暴力恐怖的内容
- 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的情节设计
- 违背社会公德的低俗信息与不当言论
- 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专题节目制作
- 地域歧视或职业歧视的导向性内容
- 革命文化及英雄烈士的丑化演绎
- 过度炒作明星隐私与家庭矛盾
二、演员与主创管理规范
新规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限制:
- 有违法犯罪记录或重大负面舆情的艺人不得参与节目制作
- 主演片酬占比不得超过总成本的70%
- 禁止非必要的人员署名攀比行为
- 涉外合作项目需提前报备审核
三、广告宣传禁止事项
商业广告中严格禁止出现以下内容:
- 使用”国家级””最佳”等绝对化用语
- 变相使用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元素
- 医疗广告中的治愈率承诺
- 烟草制品相关暗示性宣传
四、制作播出技术标准
新规细化了制作规范:
- 正片时长≥41分钟/集
- 片头≤90秒,片尾≤180秒
- 剧情回顾≤30秒
新规通过明确内容边界与技术标准,构建了涵盖创作、制作、播出全链条的监管体系。重点强化价值导向把控,在保护未成年人、维护文化安全、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创新性要求,标志着广播电视行业进入精细化治理新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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