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广告内容导向与价值观要求
广电总局要求广播电视广告坚持正确导向,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播主流文化。广告内容需与节目相和谐,避免渲染极端对立、暴力、复仇等负面情绪,并禁止使用低俗片名(如“霸总”)或误导性标题。广告需尊重传统文化,不得损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。
二、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
以下内容被明确禁止出现在广告中:
- 危害国家安全、领土完整及民族团结的内容;
- 宣扬邪教、迷信、赌博、暴力或淫秽信息;
- 使用国旗、国徽、国家领导人形象进行商业宣传;
- 虚假宣传治愈率、疗效证明或误导消费者;
- 歧视或侮辱特定群体(如妇女、残疾人)。
三、未成年人保护条款
广告内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价值观,禁止包含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,例如:
- 展示不文明举止或违背家庭教育导向的言行;
- 使用可能引发焦虑、暴戾情绪的表现形式。
四、语言文字与表现形式规范
广告需使用规范语言文字,禁止以下行为:
- 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;
- 使用绝对化语言(如“最佳”“唯一”)欺骗公众;
- 非必要情况下使用繁体字。
五、公益广告的鼓励与推广
广电行政部门通过表彰机制鼓励公益广告制作与播出,要求公益广告占比符合规定,以提升社会公德意识。
六、分级管理与监督责任
广告管理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:
- 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统筹全国监管;
- 县级以上地方部门负责本区域审核与日常监督;
- 未经备案或审核的广告禁止传播。
广电总局通过细化广告内容准则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、规范语言表达及明确监管责任,推动广告行业向健康化、精品化发展。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公民权益,也为广告创作者划定了清晰的创作边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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