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
在销售合约机过程中,若对套餐内容、手机性能或服务条款进行夸大描述,例如宣称”永久免费流量”但实际存在限制条件,可能构成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虚假意思表示。此类行为将导致合同部分无效,需承担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。
二、价格欺诈扰乱市场
以下三种情形可能违反价格法规:
- 虚高原价后打折促销
- 隐瞒捆绑消费的附加费用
- 通过话费返还形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
三、拆分销售构成违约
运营商与经销商签订的合约机销售协议通常包含”机卡绑定”条款。若经销商擅自将手机与SIM卡分离销售,属于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根本违约行为,需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四、恶意串通损害权益
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取合约机资格,如使用虚假公章签订集团客户购机协议,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。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将手机转卖套现,造成运营商重大话费损失。
五、赃物交易涉及犯罪
明知手机为盗窃、抢劫所得仍进行二次销售,可能触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判断标准包括:
-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
- 无法提供正规购机凭证
- IMEI码已被运营商锁定
合法销售合约机需确保产品来源清晰、宣传内容真实、合同条款合规。经销商应重点关注价格标识规范性和机卡绑定履约要求,消费者需警惕异常低价和资质不全的销售渠道。违法情形可能同时引发民事责任与刑事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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