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律依据与执行标准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二十三条,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手机靓号使用权因具有财产属性,可被认定为用益物权范畴的财产性权益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,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存款、债券、股票等财产进行处置,手机靓号使用权也符合该条款规定的“其他财产”范围。
二、手机靓号的财产属性
手机靓号具备以下财产特征:
- 稀缺性:如尾号“9999”“8888”等特殊排列号码属于有限资源,市场需求较高;
- 可评估价值: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可量化其市场价值,例如某尾号9999号码评估价为5.5万元;
- 可转让性:通过运营商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实现使用权转移。
三、法院执行程序与典型案例
法院执行流程通常包括:
- 查封手机号使用权,禁止过户或转网;
- 委托第三方评估市场价值;
- 通过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。
典型案例中,杜集区法院对张某名下尾号9999手机号进行查封并拍卖,成都新都法院则对多个靓号实施冻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。
四、对债务人的影响与启示
被执行人若未履行还款义务,可能面临靓号使用权被强制拍卖的后果。例如金平法院通过拍卖手机靓号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。这要求公众重视信用管理,避免因失信行为导致虚拟财产被执行。
手机靓号因其稀缺性和经济价值,已被司法实践明确列为可执行财产。法院通过查封、评估、拍卖等程序,有效拓展了执行财产范围,既保障债权人权益,也强化了社会信用体系约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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