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
2010年,淮北市民王先生办理尾号”111111″联通手机靓号,持续使用至2015年因涉案入狱。其服刑期间,该号码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被过户至第三方,过户操作仅凭身份证原件与外貌相似人员完成。该事件暴露出三大争议焦点:
- 运营商对用户身份核验程序的合规性
- 靓号使用权与实名登记的脱节问题
- 刑事羁押期间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缺失
合约有效性的法律博弈
法院审理发现,联通公司主张过户时已尽形式审查义务,但未能提供生物识别验证记录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09条,运营商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,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时,可认定合同无效。同时《电信条例》第39条明确要求号码过户必须经登记权属人确认。
法律依据 | 适用场景 | 举证责任 |
---|---|---|
消保法第26条 | 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| 运营商承担 |
合同法第54条 | 重大误解可撤销 | 用户承担 |
法院判决与执行细节
淮北中院终审判决认定:联通公司未尽实质审查义务,判令15日内恢复号码归属。该判决确立两项重要原则:
- 靓号作为特殊通信资源,运营商需执行双因子认证
- 羁押人员通信权受《监狱法》第47条保护,运营商应建立特殊通道机制
通信行业警示效应
该案引发行业连锁反应,2025年通信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23%,其中靓号相关争议占比达41%。暴露出的问题包括:
- 29%靓号合约存在隐形条款
- 过户操作规范在63%营业厅未落实
- 用户知情权保障机制缺失
消费者维权指南
基于司法实践,建议用户采取以下维权步骤:
- 通过工信部网站申请号码使用轨迹证明
- 要求运营商提供完整合约签署记录
- 涉及刑事羁押需提交司法机关证明材料
本案不仅为通信行业用户权益保护树立司法标杆,更推动工信部在2025年9月发布《特殊通信资源管理办法》,明确要求靓号合约最长不得超过5年,且必须通过人脸识别办理过户。这标志着我国电信服务规范化进入新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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