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靓号协议的法律性质
靓号协议本质属于电信运营商与用户签订的格式合同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其合法性需满足三个条件:不违反强制性规定、遵循公序良俗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。实践中运营商未与用户协商即单方设置保底消费条款,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。
二、未设协议的表现形式
未规范签订靓号协议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:
-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单方保底消费设置
- 擅自延长合约期限的虚假协议
- 以默认条款替代书面协议签署
三、争议焦点分析
争议主要集中于三方面权益侵害:
- 知情权侵害:未明确告知号码属性及附加条款
- 选择权限制:通过隐性条款限制用户套餐变更
- 公平交易权损害:单方面设置不对等消费条款
案例类型 | 涉及条款 | 法律依据 |
---|---|---|
虚假协议 | 擅自延长合约期 | 民法典第562条 |
隐性扣费 | 套外流量计费 | 消法第9条 |
四、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
建议采取以下救济措施:
- 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主张欺诈赔偿
- 通过工信部投诉渠道主张协议无效
- 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
电信运营商未规范签订靓号协议的行为,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违反《民法典》合同编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核心原则。建议监管部门加强格式条款备案审查,同时完善携号转网配套机制,从根本上遏制”被靓号”现象的蔓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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