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题背景
电信运营商常以电子协议形式签订靓号合约,但部分用户发现协议文本未加盖企业公章。此情形下,用户能否主张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成为争议焦点。
法律依据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条规定,电子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即成立:
- 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
- 意思表示真实
- 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
《电子签名法》第三条明确电子协议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协议效力认定
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以下要素:
- 运营商是否完成实名认证
- 签约过程是否记录操作日志
- 协议内容是否完整展示
年份 | 胜诉率 | 主要败诉原因 |
---|---|---|
2021 | 68% | 证据保存不全 |
2022 | 73% | 条款显失公平 |
举证责任分配
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,用户需证明:
- 协议签订过程存在瑕疵
- 运营商未尽告知义务
- 实际服务与约定不符
维权建议
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权益:
- 保存签约过程录屏
- 要求出具书面确认函
- 及时投诉至通信管理局
电子协议无盖章并不必然影响法律效力,但需结合签约流程规范性、条款公平性等要素综合判断。建议用户注重证据保全,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协议真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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