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无资质经营行为
未取得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擅自销售电销卡,违反《电信条例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可能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。
- 未备案企业信息
- 超范围经营通信业务
- 伪造资质文件
二、虚假宣传行为
承诺”永不封号””无限制拨打”等不实功能,涉嫌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典型违法行为包括:
- 虚构运营商授权资质
- 夸大通话成功率
- 隐瞒号码限制规则
三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
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用户信息进行电话营销,可能触犯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条,主要违法情形:
- 购买非法数据包
- 未获用户明确授权
- 违规共享客户信息
四、违规使用通讯线路
私自搭建虚拟拨号系统或修改通信参数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五、转售倒卖行为
二级经销商未取得转授权进行分销,违反电信业务管理办法,典型违法特征:
- 跨区域销售未备案
- 未登记最终用户信息
- 批量卡号异常激活
电销卡销售需严格遵守电信法规,建议企业完善资质备案、规范宣传话术、建立用户授权机制,同时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,共同维护通信市场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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